公司 法 第 六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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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公司法§165 相關判例 - 全國法規資料庫
股份之轉讓,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,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,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。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,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,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 ...
- 2公司法第153、164、165、169 條(95.02.03 版)
檢視現行法條, 第164 條, 記名股票,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,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。無記名股票,得以交付轉讓之。 ; 檢視現行法條, 第165 條, 股份之轉讓 ...
- 3公司法第165條-函釋 -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
一、按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:「記名股票之轉讓,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,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,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,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」 ...
- 4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權 - 【高點法律專班】
一、股票過戶之效力. 按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,股份之轉讓,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. 所或居所,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,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。可知一般所稱之.
- 5搞懂股東會別讓權益睡著了
股票停止過戶時點的計算,依照公司法第165條、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1條規定,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、股東臨時會前30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。